| 外商可设立独资经营国际货代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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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2-17 13:31 文章来源:保定市涞源县商务之窗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新闻 |
日前,商务部发布了修订后的《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》,并自2005年12月11日起施行。原《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》和《〈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〉补充规定》一并废止。修订后的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。自2005年12月11日起,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,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,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。据悉,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,参照本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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